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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安员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

  全国保安员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试题……3   第二部分 体能技术规程……37   第三部分 保安押运技术规程……44   第四部分 现场救护技术规程……54   第五部分 消防技术规程……63   第六部分 保安技防技术规程……66   第七部分 擒拿技术规程……76   第八部分 保安巡逻技术规程……92   第九部分 保安守护技术规程……98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试题   一、保安基础理论知识   1、什么是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是指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安全需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依法设立的企业、组织提供的专业化安全防范服务及相关服务。   2、保安员应具备什么样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保安员应具备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无违法犯罪记录。   保安员应具备的业务素质:了解法律基础知识,有关保安管理政策、规定;具备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应的观察、发现、处理问题的能力;具备使用基本消防设备、通讯器材、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和相关防卫器械技能;具备一定的防卫和擒敌技能,即基本徒手攻防技能,带离技能和解脱技能。   3、保安员有什么职权?   一般情况下,在保安员的勤务范围内,保安员有下列权限:(1)按规定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勤务范围;(2)对出入勤务范围的人员、车辆及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规定进行验收、检查;(3)执行一般任务时,可以佩带和使用配备的橡胶棍等非杀伤性的防卫器械,执行押运任务时,可根据需要,按照国家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武器装备;(4)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劝阻、制止、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送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5)对杀人、放火、抢劫、盗窃和其他现行犯罪分子,有权抓获,扭送公安机关,对行凶、报复的,有权进行正当防卫;(6)对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存证据、维持现场秩序,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自己所了解掌握的案件有关情况、协助查处;(7)按合同规定,对客户单位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协助客户制订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8)有权向公安机关反映安全防范情况,提供违法犯罪信息,配合、支持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一发执行公务。   4、保安员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保安员有下列职责:(1)执行门卫、守护、巡逻、押运、随身护卫、人群控制、技术防范、安全咨询等保安服务任务;(2)利用科技手段和设备执行保安服务任务;(3)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不法侵害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客户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扩大,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4)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炸、防破坏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措施,发现值勤区域的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客户单位,并协助予以处置。(5)保安员对执勤区域内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法行为人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5、保安员执勤中应当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理财务;(3)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4)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5)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6)为客户追索各类债务或者解决劳务纠纷;(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6、什么是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保安员分为哪几级?   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是指由公安部、劳动部指定颁布的明确保安能力、职业条件、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国家职业规范。   共设5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5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4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3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2级)、高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1级).   7、保安员职业守则的内容是什么?   保安职业守则内容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熟悉业务;掌握技能,强健体能;文明值勤,热情服务;见义勇为,奉献社会;恪尽职守,保障安全。   8、什么是宪法?   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经特殊程序制订和修改的国家根本大法。   9、什么是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规定关于国家本质和形式制度。国家制度主要包括国体、政体、选举制度、地方制度等。   10、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并予以保证的,公民实行某种行为或实现某种愿望的资格。平等权;政治权;自由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人身权。   11、公民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公民的义务,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社会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某种相应的责任。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遵守宪法、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依照法律纳税。   12、什么是犯罪?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3个: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3、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4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4、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分哪几种?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15、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分哪几个阶段?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对责任年龄划分为3个年龄阶段:①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指不满14周岁的人;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此年龄段的人如果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负刑事责任。③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指已年满16周岁的人。   16、什么故意犯罪?什么是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而构成的犯罪。过失犯罪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17、什么是刑罚?我国刑罚有哪几种?   刑罚是国家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8、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5个条件:必须是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必须是针对实施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者本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必须不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19、什么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条件是什么?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5个条件:必须是合法权益确实受到危险威胁时;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必须是危险不能用其他方法排除时;必须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0、什么职务犯罪?什么是职务侵占?   职务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21、什么是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2、什么是非法搜查?   非法搜查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23、什么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行为人违背住宅使用人的意愿或没有法律根据而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24、什么是冒领、非法开拆、隐匿、毁弃、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冒领是指冒充他人的身份,骗取邮政人员的信任,冒充他人领取包裹、邮件、汇款的行为。   非法开拆是指即没有法律依据,又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或者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的行为。   隐匿是指故意将他人邮件藏匿的行为。   毁弃是指将他人的信件故意撕毁、焚烧或者丢弃的行为。   非法检查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和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而对他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进行扣留检查的行为。   25、什么是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   26、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分别由谁实施?   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刑事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除逮捕需要检察机关批准、侦察机关执行外,其他强制措施均由侦察机关决定并实施。   27、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8、什么是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它是民事违法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29、什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通过这些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30、什么是民事侵权?   民事侵权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2)侵权行为的对象是绝对权;(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3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2、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有哪些?   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   33、什么是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应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解决的方法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   34、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司财产,情节较轻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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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

湖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 : 2016-06--14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农村人均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农村人均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农村人均收入)×5年 4、精神损失费:一般三至五万元以上。 5、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6、如果是医疗一段时间后死亡的,还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等。如果有其他财产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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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

湖北最低工资标准2014

发布时间 : 2016-06--14
[标签:最低工资标准 湖北最低工资] 作者:sisi 浏览量:2687 更新日期:2013-12-27000   核心提示:2014年湖北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湖北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4元、11元、9.5元。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又是多少呢?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具体介绍2014年湖北最低工资标准。   湖北最低工资标准2014    从2013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  ???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300元、1020元、900元。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三、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4元、11元、9.5元。    四、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 (一)1300元/月、14元/小时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二)1020元/月、11元/小时    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襄阳市市区、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宜昌市市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荆州市市区;十堰市市区;孝感市市区、汉川市;荆门市市区、钟祥市、京山县;鄂州市;黄冈市市区;咸宁市市区、赤壁市、嘉鱼县;随州市市区;恩施市区;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 (三)900元/月、9.5元/时    阳新县;宜城市、谷城县、南漳县、保康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丹江口市、郧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沙洋县;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凤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广水市、随县;利川市、建始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注意:1、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2、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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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 : 2016-06--14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90122   【实施日期】19990122   【内容分类】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   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   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   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   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   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   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七?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   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   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   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   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   ,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   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手续。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   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   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   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   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   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   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   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   公务证件。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   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   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 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   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   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   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   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   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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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

关于印发《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 2016-06--13
中保协【2011】86号   信息来源:中国保安协会    发布时间:2011-08-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各会员单位,各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企业: 2011年7月5日,公安部公布了中国保安协会研发推荐的“2011式保安员服装”和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全国保安员换着2011式保安员服装,并佩带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上岗服务,是贯彻落实《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保安队伍正规化、规范化和职业化建设,展示保安队伍良好形象,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识别、监督保安服务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保安员服装监管工作,规范保安员服装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带等工作,确保正常的保安员服装市场秩序,保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质量,有效防止乱生产、乱销售、乱购买、乱穿着保安员服装等问题发生,中国保安协会研究制定了《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和《保安员着装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中国保安协会。   中国保安协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附: 1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2 保安员着装规范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带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安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依法研制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确定保安服务标志。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研制、推荐。   第三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知识产权为中国保安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仿制、变造。   第二章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员服装,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研制推荐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穿着的制式服装,包括服装、服饰、鞋、帽子。其中,服装包括: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长短袖衬衣、棉服等;服饰包括:帽徽、肩章、臂章、钮扣、领带等;帽子包括: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贝雷帽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标志,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确定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在服装上佩带的体现保安服务职业特征的专用标志,由图案和文字组成。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种。   第六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授权生产销售。   第三章 生产销售和购买   第七条 中国保安协会按照严格管理、防止垄断、适度竞争、满足需求的原则,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进行统一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向中国保安协会推荐生产销售企业,由中国保安协会审核后授权。   第八条 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包括面料、辅料,下同)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向中国保安协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生产销售企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营业范围);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取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及复印件; (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九条 中国保安协会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中国保安协会与申请企业签订合同,颁发保安员服装或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企业牌(证)。   第十条 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牌(证)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进行生产销售,不得随意变更、变造式样和改变制作工艺,降低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获得授权的服装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向获得授权的服装面料、辅料生产企业,采购不同档次的服装面料、辅料等。   第十三条 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按照规定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标志和帽徽、肩章、臂章等服饰,由中国保安协会统一调配。   第十五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市场指导价格。   第十六条 未获得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七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员岗位及本地区的气候环境,选用保安员服装。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在中国保安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到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购买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四章 穿着佩带   第十九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按照《保安员着装规范》,穿着保安员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保安员着装规范》由中国保安协会制定。   第二十条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佩带全国统一的便服式保安服务标志。   第二十一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在保安员服装左前胸处,佩带有保安从业单位标志、保安员编号的胸徽。   胸徽由保安从业单位自行设计制作。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安协会依法开展全国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指导保安从业单位购买、穿着保安员服装和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第二十四条 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中国保安协会将取消授权,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授权非法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中国保安协会和地方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将提出告诫,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仿制品。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由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未依法选用保安员服装和指导保安员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中国保安协会和地方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情节采取行业自律性措施,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安员着装规范   为规范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穿着保安员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行为,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着装人员范围 (一)保安服务公司招用的保安员;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安全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保安员;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保安员。   二、着装种类   保安员服装分为: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长短袖衬衣、夏裤、女裙、棉服等。   帽子分为: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贝雷帽、棉帽等。   鞋分为:单皮鞋、棉皮鞋、押运员高筒皮靴、女保安员高筒皮靴、训练用鞋等。   三、保安服务标志   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种。其中,制服式保安服务标志分为金属制品和刺绣制品;便服式保安服务标志为金属制品。   四、服饰   保安员服装服饰包括:帽徽、肩章、臂章、保安从业单位标志号牌、专用钮扣、专用腰带扣、领带、领带夹等。   保安员肩章根据保安员服装的搭配需要分为肩章和套式肩章两种,分别由5个大小不同的金、银两色麦穗图案组成,金色麦穗逐个增多和银色麦穗逐个减少标志保安员职业等级的逐级提高。   五、着装搭配 (一)春秋常服:内穿长袖衬衣;着单皮鞋;佩带肩章;可系武装带。其中,男保安员系蓝色领带、戴大檐帽;女保安员系绛红色领带、戴卷檐帽。 (二)冬常服:内穿长袖衬衣,需要时衬衣外可加穿保安制式毛衣;着单皮鞋或棉皮鞋;佩带肩章;可系武装带。其中,男保安员系蓝色领带、戴大檐帽或棉帽;女保安员系绛红色领带、戴卷檐帽或棉帽。 (三)执勤服:内穿长袖衬衣;着单皮鞋或棉皮鞋;佩带肩章;可系武装带。其中,男保安员系蓝色领带、戴黑色贝雷帽或工作帽;女保安员系绛红色领带、戴绛红色贝雷帽或工作帽。 (四)押运服:内穿长袖衬衣;戴黑色贝雷帽、头盔或棉帽;着押运员高筒皮靴;佩带肩章;可系武装带。 (五)训练服:戴工作帽;着单皮鞋或训练用鞋。 (六)长袖制式衬衣:着夏裤;佩带套式肩章;衬衣下摆束在腰带内。其中,男保安员系蓝色领带、戴黑色贝雷帽;女保安员系绛红色领带、戴绛红色贝雷帽。 (七)短袖制式衬衣:着夏裤;佩带套式肩章。其中,男保安员系蓝色领带、戴黑色贝雷帽;女保安员系绛红色领带、戴绛红色贝雷帽。 (八)女裙:着女春秋服上衣或女长袖制式衬衣、短袖制式衬衣;着单皮鞋或高筒皮靴。 (九)棉服:可内穿冬服,押运员可内穿押运服;佩带套式肩章;可系武装带。 (十)其他特殊需要的保安员服装参照上述要求搭配。   六、着装要求 (一)穿着保安员服装时,帽徽、肩章、臂章等服饰和保安服务标志应佩带齐全。帽徽佩带于帽子正中;肩章佩带在服装肩袢上;臂章佩带于上衣左臂上;保安服务标志佩带于上衣右胸处;保安从业单位标志号牌佩带于上衣左胸处。 (二)穿着便服上岗服务的保安员,应将保安服务标志佩带在上衣左胸处。 (三)保安员着装上岗服务时,应举止文明,端庄得体,保持服装整齐清洁。不得吸烟饮酒;不得歪戴保安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佩戴和系挂与保安员身份或执行任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保安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自然卷发除外)、剃光头或蓄胡须,女保安员不得散发、化浓妆、染指甲、穿彩色连腿裤袜。 (四)保安员服装不可与便服混穿。 (五)保安员非上岗服务期间,不得穿着保安员服装。 (六)保安员着装时,应戴保安帽。需要脱帽时,立姿可以将保安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保安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保安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七)两名以上保安员着装徒步执勤或者外出时,应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八)保安员应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以及帽徽、肩章、臂章等服饰。不得赠送、转借给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拆改、变卖。   (九)保安员换装时间由保安从业单位根据所在地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十)保安员着装和仪容风纪情况,应接受保安从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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